关于扩大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扩大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是扩大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将从住宿业、认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到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住宅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开具的无税销售额”的“当期金额”对应栏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收集率为3%和5%。二、扩大纳税人注销增值税发票证明的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所有普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下同)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出口退税或代表退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三、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A级税收抵免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订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税收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增值税发票使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3日公布。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