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2008-2017年清远市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适用范围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由税务机关计算其应纳税额本标准规定的“土木工程、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和绿化”2.税务机关计算“土木工程、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和绿化”项目成本的适用时间“通过本标准,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相应年份的标准值应适用。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则跨度年的标准应适用三、争议解决机制(一)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二)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缺失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四、扣除项目的标准2017年后我市土地增值税成本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公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附件:土地增值税税额标准2008年至2017年清远扣款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乡建设局2019年5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