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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居留时间标准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3
  • 云小编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居留时间的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现公告如下:1.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前六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达到183天,且任何一年内单次离境均未超过30天的,以该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收入为准个人所得税;前六年中任何一年累计在中国居住天数不足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纳税年度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纳税年度,是指自纳税年度前一年起至前六年止连续六年,前六年的起始年自2019年(含2019年)起计算.2.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按照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当天在中国停留24小时以上的,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在中国停留24小时以下的,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14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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