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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同志就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 财税问答
  • 2021-03-22
  • 云小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同志就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1.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要求,联合编制下发了《通知》“研究发布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境内外收入分配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依据现行国家(地区)非分项抵免法(以下简称国家抵免法),明确增加无国家(地区)的综合授信法(以下简称综合授信法)问:现行的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存在哪些问题?答:根据2008年以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的通知,我国现行的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存在哪些问题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范围内抵扣其应纳税额。具体而言,通过《国家信用法》,还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水平不得超过三级。现行的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y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和中国企业投资的增加,现行的国家信用救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需要。首先,在许多国家投资的企业可能缺乏信贷。根据逐国信贷法,不同国家(地区)的信贷限额不能相互调整,低税收国家纳税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调整到高税收国家,超过高税收国家信贷限额的部分不能贷记,而来自低税收国家的收入在中国仍然需要纳税。因此,一些企业存在信用不足的问题,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二是信用水平不高,与当前“走出去”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一些税收无法抵免。中国企业有时需要在海外投资结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层平台公司,以控制海外实体运营的企业。国内一些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水平将超过三级,而目前的信用水平不会超过三级,难以满足企业海外投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要,导致部分企业境外投资最终经营主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抵免。3.问:企业能否选择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实施综合抵免法对减轻企业税负有何影响?答: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海外投资收益的综合信贷法或国家信贷法,但一旦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实施综合抵免法,可以统一计算在多个国家同时投资的企业的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不同海外国家(地区)之间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可抵扣税款,有效减轻企业海外收入的整体税负。同时,综合抵免仍遵循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201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财税部门实施了《石油工业企业综合信用法》,在实际实施中对推动我国石油工业企业“走出去”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石油工业企业的实践也对扩大综合授信范围起到了试点和基础性作用。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根据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与国家信用法相比,企业采用综合信用法汇总计算境外收入信用额度,大大降低了复杂性和工作量,提高企业税法的合规性。此外,通知还规定,当企业选择与上年不同的抵免方式计算境外所得税金额和抵免限额时,,企业上一年度未贷记的余额,在税法规定的结转剩余年度内,可以继续结转,并从按新选择的贷记方式计算的贷记限额中贷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以前未按国家抵免法抵免的余额,可以在税法规定的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份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4.问:扩大海外所得税抵免水平的考虑因素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许多企业需要在海外投资设立中层企业。目前信用额度不超过三级,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海外资源、市场和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信用等级从三级扩大到五级。一般来说,信贷水平越高,消除双重征税就越彻底。但是,随着信贷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的计算将更加复杂,税务机关将面临更大的征管压力。现行政策规定,中国境内的境外所得抵免水平不得超过三级,这与当时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税务管理水平相适应。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性和税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实行统一的五层信用制度,可以使税收更加充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相应的基础。5.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答: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明确提出了制定三项税收扶持政策的要求。这项政策是其中之一,另外两项政策也是。一是将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1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该报告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7年1月1日联合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政策》。考虑到国发[2017]39号文规定的三项税收政策实施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本政策也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由于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运行中也是可行的。6.问:有哪些措施改善海外收入抵免政策的税收征管?答: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征管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印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收入适用简易征收和优惠信贷审批项目取消后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0号公告),将税务行政审批境外所得简易征收优惠抵免申请调整为备案后管理,简化管理,下放权力,下放管理,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将权力和责任还给纳税人;二、一带一路十九个方面的精神“十九个方向”。“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是鼓励企业“走出去”,下发《关于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资格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四十一号)。针对境外所得主体与境外纳税主体不一致导致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抵扣的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对外承包项目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抵扣证明,妥善解决了主体不一致造成的不诚信问题,消除了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为“走出去”企业创造了更好的政策环境。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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