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开管理,放开服务"的改革精神,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完善税收抵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公告如下:1。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税收抵免评估。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评估后,2019年前的税收抵免水平不予评估,分支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管理的相关规定。2、 自2020年评估开始,税收抵免评估评分方法中的评分规则需要调整。最近三个评价年度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按100分评价;如果最近三个评估年度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则从90分开始评估。3、 自2019年年度评估以来,调整税务机关对D类纳税人采取的信贷管理措施。因评价指标得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由直接保留调整为下一年度评价时扣11分;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调整2019年的税收抵免等级,2019年前的税收抵免等级不作追溯调整。因直接评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其D级税收抵免维持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4、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税收抵免再评价(验证)申请表》在评估年度的第二年3月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年度评估时应进行审核和调整,并随评估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审核自查服务。5、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15条第2款、第32条第7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管理若干业务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第3条第1款、第7条第1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补充评估和再评估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订)所附《税收抵免再评估申请表》同时废止。附件:税收抵免重新评估(审查)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13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