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特定陆上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配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国特定陆上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一、删除公告第二条中“在规定免税进口配额内”的两处。2、将《通知》第三条“实施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修改为“实施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管理规定3填写并发布“中国特定陆上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删除《通知》第4条中“临时进口材料不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管理”。4、删除《通知》第五条“上述进口材料均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统一管理”。5.删除通知附件2第3、4、6和9条。6.将附件2第5条通知改为“各项目主管单位”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和年度免税进口配额”字样。七、通知附件2第10条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过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配额认定的,暂停确定下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进口配额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认定的项目范围的,暂停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八、删除附件3“项目进口金额申报表”“见通知附件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材料清单》所列材料超过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的,不退还附件2第6条规定的免税进口配额所征收的税款。修订通知见附件。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中国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