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在本年度首次确认15%加扣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服务办公室)提交15%加扣政策的应用声明(见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需要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仅注明一个纳税人信息的,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则海关缴款书信息会被删除待系统审核比较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缴款单扣减或出口退税信息的海关缴款书。(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纳税人信息的完税单时,应上传完税单信息,系统审核比较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所使用的完税单信息申报扣除或出口退税。三、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缺联、重号或扣留的,异常海关缴款单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副本缺失的海关支付凭证,纳税人应持原始海关支付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或核实数据,如纳税人数据收集有误,应进行审核比对数据修改后,如无误,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配合sea,如果海关缴款单的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相符,纳税人应登录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报关、扣税或出口退税使用的海关缴款单信息。(2)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比对结果为同一编号的海关缴款书,如果海关缴款书的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相符,纳税人应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信息。(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被搁置的海关付款单,可以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验证。四、对于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或以后出具的海关付款单,应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4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自发布之日起360天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比较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增值税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缴增值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入本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分别为3%和5%6.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先比后扣”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2条、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1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