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览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进口关税,在世博会期间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香烟、葡萄酒、汽车以及列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不免税商品。2、 各参展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照附件的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参展单位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清单;对于其他展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个参展商的销售限额不得超过20000美元。3、 展期内售出的展品超过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以及展期内未售出且展期结束后未返还国家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税。4、 参展单位名单和展会期间售出的展品清单由主办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统一报送上海海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清单Rar库?海关总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0月1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