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手续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现将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手续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公告如下:1。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费用,扣除退保金后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年度扣除。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手续费税前扣除的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费及手续费》(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手续费、佣金结转和扣除的账户管理。三、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和第六条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的最终结算和支付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