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第一个报告期即将到来,这五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在环境保护税首次申报期的准备过程中,部分纳税人面临着不同的个性化和细节化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梳理,以供纳税人参考。随着第一个环保税申报期的临近,企业越来越重视相关的税收问题。最近几天,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的部长邮箱专栏已经回复了公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问题。记者对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大部分都是关于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执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一些企业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再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文件规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将不再收取排污费。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税吗?环境保护部答复说,《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种按照本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种表执行,《环境保护税税目及税种附表》和《应纳税污染物及当量表》不含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征收排污费。”换言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不会依法缴纳排污费或环保税。处理费不能与环保税混为一谈。一家企业询问,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是否支付了委托给合格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理费。你还需要缴纳环保税吗?对此,环境保护部答复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应纳税固体废物的计税基础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排放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为当期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减去当期储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余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1,应税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答复显示,企业在处置危险废物时,除需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外,还需缴纳环境保护税,这一点不容混淆。固体废物如何纳税?有企业问,所有固体废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吗?《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目及税种附表一中的“其他固体废物”是指什么?环境保护部答复称,《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所列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包括半固体和液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环境保护税税目表》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税种,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记者了解到,环保税法对固体废物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是将“固体废物”列在环保税税目税种附表中。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批复,“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后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还应当指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纳税。有企业问,2018年税费改革后,建设单位是否也要缴纳环保税?对此,环境保护部答复说,《环境保护税法》第16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天。自《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以来,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批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并在2018年1月1日后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企业对自我监测数据和问题有明确的技术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对污染物进行自我监测,且所获得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由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视为《环境保护税法》。这篇文章应该如何实现?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批复,环境保护部已下发了一批文件,系统规定了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我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和信息披露。排污单位进行自我监测时,还应当执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遵守监测规范的监测设备。《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人员和管理制度有详细规定,应当遵守。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自我监测,并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职责,对企业的自我监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