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2018年第2号公告),现将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一)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三)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5%。(2)非普通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7%。(3)其他类型房地产批准征收率为8%,其中停车位批准征收率为5%。III.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