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的通知
***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定期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免缴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于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三个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部分可减半,减半期限不超过3个月。2、 从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缴各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三个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免缴期限不超过5个月。3、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付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4、 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减免对象,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5、 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记录个人权益。6、 各省政府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全省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确保年底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收付。到2020年,中央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7、 各省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各省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在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防疫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