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抗艾滋病药物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内抗艾滋病药物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内抗艾滋病药物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继续列示(见附件)国内抗艾滋病药物清单。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内抗艾滋病药物,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采购,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存药品供应合同,供税务机关检查。三是抗艾滋病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四、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在以后几个月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或者退库。如果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有在收回专用发票后才能办理免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不予免税。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