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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26
  • 云小编
为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相关问题实施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出售原矿的,或将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销售选矿产品,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或销售数量时,直接扣除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产品的购买金额或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和自采原矿混合洗涤加工方式销售选矿产品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或销售数量时,按下列方法扣除: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数量)=购买金额外购原矿(数量)×(本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如果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额,则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扣除。2、纳税人在申报资源税时,应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歧视、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处理办法4、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收优惠若干问题修订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和海上自办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3号)(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地方税征管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号)已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将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月28日内容来源于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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