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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31
  • 云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计发[2007]54号)的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按以下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专项贷款,提取比例为2%;(2) 对于次级贷款,提取比例为25%;(3) 对于可疑贷款,提取比例为50%;(4) 对于损失贷款,应计比例为100%。2、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统计的以下贷款:(1)农民贷款;(2) 农村企业和各种组织的贷款。本条所称农民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农民发放的一切贷款。对农民贷款的判断应以发放贷款时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民为依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不含城关镇)的农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户,户籍非本地但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城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户籍在当地但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在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村地区,是指地级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域和市辖区内已建城镇以外的地区。3、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发放的贷款。4、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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