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供热企业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省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税务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支持居民供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采暖期结束,采暖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采暖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向居民供热取得的供热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供热费、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供热费、单位代为缴纳的供热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费收入,应当计入国家环保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税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按照实际供热量的比例计算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从居民取得的费用收入占企业供热费用收入总额。本条所称供热期,是指从本年下半年开始供热到下半年结束供热的期间。二、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收取供暖费的供暖企业,用于供暖居民的厂房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供暖企业的其他厂房和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免征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供热给居民取得的供热费收入占供热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对兼营供热的企业,免征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比例计算根据供热用厂房、用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用厂房、用地是否能够区分,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果能够区分,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供热取得的供热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在供热费收入总额中,按居民供热取得的供热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自供热单位,免征该单位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供热厂房、用地按供热建筑面积占供热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免征。3.“供热企业”一词本通知所称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同期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三北”本通知所称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3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