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充分享受”!
优惠政策: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每月销售额2万元(含此金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至3万元。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涉及商品销售和服务销售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即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季税90000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月销售额60000元(季税180000元)或以下,免征增值税!提示2:增值税免征,附加税相应减少。提示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仅缴纳城建税。注:此项减免三项附加税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普通纳税人企业。优惠政策二:小微企业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2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三:年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员工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2)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提醒: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年季度平均值=当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企业在年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优惠政策四: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对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凭证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单独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提醒1: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将从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醒2:免税贷款额度上限从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优惠政策五: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90%计入总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持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2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优惠政策6: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独立就业的退役士兵每年每户减税8000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落实支持自主就业、创业和退役士兵就业相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6号)第1条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限值标准最高可提高20%,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营业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折算其减免限额。换算公式为:免税限额=年度减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月,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明》,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2019年12月31日起,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三年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三年直到年底。优惠政策七:企业自主招收退役士兵,每人每年减税4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2条规定:对于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工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加工性小企业实体,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他们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增长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优惠政策八: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市土地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实行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含自用地和租赁地),按土地等级适用税收标准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9: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比例提高至7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2019年按规定实际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注:企业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政策不变,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扣除比例有所增加。10: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减少8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1条规定,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独立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或附大学毕业生独立创业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限值标准最高可提高20%,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每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二)零就业家庭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工作年龄以内的城镇居民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当年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他们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