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缴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一、为何发布公告?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准确预缴税款,并在代扣代缴环节尽量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惯例,居民个人工资收入采用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大多数只有一份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因此无需在下一年度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起,这一代扣代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提前还款阶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无需办理最终结算。然而,调查还发现,一些经常从一个地方领工资、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全年无需纳税。但是,由于每月收入的波动幅度大或前后高的原因,无法判断全年的全年收入状况。如果在一个月或几个月内代扣代缴税款,他们仍然需要在年底后申请退税。对此,考虑到新税制的实施有一个完整的税收周期,纳税人也有新税制实施后的年度所得税数据,对于工作稳定、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群体,在享受原税制改革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预扣税和预付税方法,以进一步减轻其税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代扣代缴阶段的税负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发布公告,也有利于更好地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构建新的发展格局。2、 公告中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扣缴方式?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代扣代缴方式: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申报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且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而言,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工作,代扣代缴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2)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 自本纳税年度1月起,他仍然受雇于该单位,并获得工资收入。二是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等。同样,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他们从同一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并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2)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 自本纳税年度1月起,本单位仍取得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的劳动报酬收入。Xiao Li是A公司的雇员,从2020到2021岁。2020年1月至12月,a单位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预扣的详细申报。假设Xiao Li的总收入在2020是54000元,这个公告可以适用于Xiao Li在2021。【例】2020年3月至12月,小赵在B单位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萧朝仍在2021的B组工作,但这一宣布是不适用的,因为他去年不在B组。3、 什么是优化扣缴方法?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自1月1日起,按全年6万元直接扣除累计扣除费用。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当月,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以后月份代扣代缴。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例】小张是A单位员工,从2020年1月至12月,他从A单位领取了5万元工资,单位为他办理了2020年1月至12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在2021,单位A将支付10000元在一月和4000元每月从二月到十二月。在不考虑扣除“三险一金”的情况下,按照原代扣代缴方式,小张需在1月份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其余月份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收入不足6万元,最终结算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预缴方式后,小张可从1月份起直接扣除全年累计扣缴费用6万元,无需预缴税款,年末无需办理决算和支付。【例】肖舟是A单位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他从A单位领取工资5万元,单位为他办理了2020年1月至12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单位A每月缴纳8000元工资,个人按国家标准缴纳2000元“三险一基金”。在不考虑其他扣减的情况下,按照原扣缴办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人所得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方式后,1-7月小周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含税不超过60000元;8月份以来,小张的累计收入已超过6万元。每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如下:8月份代扣代缴税款=(8000元)×8-2000×8-60000)×3%-0=0元9月份代扣代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10月份代扣代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11月预提税金=(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12月预提税金=(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需要注意的是,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合格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预测本年度分配给他们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多个收入合并后的年收入预计将超过6万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当年1月纳税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可按原扣缴方式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上述例子中,假设A单位预计在2021的一个星期内支付96000元的工资,则可以在2021年1月的工资支付前和在一周后的确认后,按照原来的扣缴方式每月扣减30元的税款。四、 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操作?如果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的扣缴功能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本年1月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请,自动汇总并提示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核对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代扣代缴。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并执行本公告。从当年1月的扣缴税款申报开始,在相应纳税人备注栏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记录,填写“上一年度所有月份均已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五、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该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