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提示:开具发票的十大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抵扣证明,红色发票开具后,原蓝色发票无需退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5条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当经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核证的专用发票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给卖方。本规定所称证明,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和确认。本规定所称证明符合性,是指纳税人的识别号正确,专用发票所列密文与解释后的明文一致。2.对于跨年度退货或发票错误,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退货、开票错误、终止应税服务等原因需要开具专用红字发票,但不符合发票注销条件,或由于退还销售和销售补贴。具体开具方式如下:(1)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和抵扣,采购方可填写并上传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专用红字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扣减,但发票单或扣减单无法退回,采购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送达买方,且买方未被用于申报扣减和返还发票单和扣减单,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方系统。(三) 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开具,负输出。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 纳税人也可以到税务机关使用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系统地核实信息表的内容。6.必须填写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购买方为企业,在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还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7.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如开票错误)可以重新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需要开具补充发票的纳税人,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充开具发票的主要情况有:(1)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 营业税已申报,发票已开具,因退货或折让、开错发票、暂停应税服务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发票;(3) 营业税已拖欠,未开具发票。8、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3%减2%的简易征收增值税办法的,可以放弃简易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期限由180天放宽为36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或登记,并在确认平台上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进项税。10.如果企业纳税人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如何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则可以在同一发票上开具发票。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