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2008》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第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现公告如下:1.适用范围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按照本标准计算其收入标准“土建、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和绿化”项目的成本,以及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二、税务机关计算“土建、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和绿化”成本的适用时间通过本标准,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相应年份的标准为适用价值。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之间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则应采用该跨度年份标准价值的加权平均值适用三、争议解决机制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设计(施工)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如果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不足,纳税人可以补充并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该企业已在市造价主管部门完成诚信登记,颁发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成本结果作为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本公告自2019年3月起生效,自6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现予公告。附件:1.惠州市2008-20年度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15.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08-2015年惠州市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ral发展局2019年2月12日[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