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时期新格局的有关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1。从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受鼓励的工业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2、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制定。在本公告实施期内对《目录》进行修订的,自修订版本实施之日起,以新版本为准。3、 在后续管理中,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确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以要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4、 本公告提及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5、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财政部通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赣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政策(CS〔2013〕第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于2021年1月1日停止实施。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