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毛利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2018年第31号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纳税毛利率公告如下:1。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应纳税毛利率调整如下:(1)位于太原市区和郊区的开发项目的应纳税毛利率调整为15%;(2) 位于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占10%;(三)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为5%。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决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3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