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及局内单位: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2020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定义如下:一、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每月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将5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二、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仍有纳税申报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及时处理问题,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和科技发展司)报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月2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