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水利建设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移交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资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移交税务部门征收。为保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从2020年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全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取的水利建设资金,将转入税务部门征收。2、 2019年上述工程费用的收取和最终结算将继续由原征收(监理)部门完成。上述2020年项目费用由付款人于2020年2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3、 上述项目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4、 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以及收入分享和使用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5、 付款人以自行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付款等相关事宜。可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进行申报。6、 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由缴纳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纳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7、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非税收入总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