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财政部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特此公告。2020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41号)及财政部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输企业购买符合财税[2020]41号第1条或财税[2020]52号第1条规定条件的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第三条运输企业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第四条运输企业首次申请船舶退税政策时,应当根据下列信息和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船舶退税:(1)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申报表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签署,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01(国际运输服务)”填写“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船舶退(免)税运输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管理类型”;其他字段按说明填写。(2)在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国际运输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客运业务的,应当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副本。运输管理部(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对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书复印件。对从事大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从大陆运输到香港和澳门的人,由其签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内地、香港、澳门运输集装箱和普通货物的,提供运输管理部门的复印件;陆、台双方应提供《海峡两岸水上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信息可由运输企业以电子方式提交。第五条出口退(免)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备案,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变更备案。运输企业在实行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服务或者有跨境零增值税纳税行为,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办理出口退税(免征)除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运输企业备案材料齐全,出口退税(免征)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且签字盖章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材料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通知运输企业,补齐后备案第7条办理船舶退税业务的运输企业,变更了船舶所有人,变更了其注册表口岸,不再从事国际业务运输(或从香港、澳门、台湾运输)。在业务和其他情况下,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和财税[2020]号规定的退税条件第52号文件,应当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应当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税变更申报第八条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的期限为购买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第九条在退税申报期内,运输企业应当凭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船舶退税:(一)运输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期间,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船舶退税财税[2020]41号文第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财税[2020]52号文第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供。(二)购买自用货物及其电子数据的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的公告中填写本表时,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国内造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已确认为“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第十条运输企业申请船舶退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检查中如有疑问,主管税务机关应确认运输企业从所购船舶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无误,发票所列船舶已退回必须办理纳税申报后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一条运输企业购买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进项税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第12条办理增值税退款的船舶变更船东,变更其注册表口岸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台湾运输)业务,不再符合CS〔2020〕41号和CS〔2020〕号52的退税条件;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后一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缴退还的税款。应纳税额=所购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第十三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船东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运输),运输企业不再符合CS〔2020〕第41号和CS〔2020〕的规定。第52号,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退税款,自取得完税证明当期起,凭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证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ise提供虚假的退税申报材料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并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CS[2020]规定的运输企业第41号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CS[2020]规定的运输企业第52号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事宜。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