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放行、管理、服务”改革,加大推进优化税收注销程序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及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经营环境,根据深化国税系统“分权管理服务”改革五年工作计划(2018-2022)(财税发[2018]19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税收注销手续的通知》(财税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化税收注销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近期范围(一)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遵守通知,即未办理税务事宜的纳税人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清关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出具清关文件。(2)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即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宜,但未收到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纳税、罚款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缴手续。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清缴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实行“承诺制”可采用以处理短缺,并在作出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凭证。(3)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根据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凭证,注销“呆账”按照相关规定二、进一步简化销税前业务流程(一)异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款手续前,应先解除异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增批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处理:1.非正常状态下,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的补充申报均为零;2.非正常状态下,月度(季度)补充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均为零,不存在弥补以前损失的情况。(2)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办理注销前。税务机关完成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进一步减少提交凭证和材料。已办理实名制税务的纳税人免提下列凭证和材料:(一)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发票领用簿正本(复印件);(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正本(复印件);(三)正本(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四)原件(复印件)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分权、管理、服务”的决定,加大力度推进和优化税收注销程序这是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有关事宜l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9年5月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