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制衔接工作,现就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征缴车船税时,应当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征缴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具体到月)、车船税的征收、滞纳金、总额等2、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如需补发另一张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应当通知纳税人凭强制保险单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3、 如果本年度缴纳的税款已提前续期一年,保险机构在开具强制保险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明本年度缴纳的车船税(纳税期限详至月)发票备注栏中代收车船税的保单号和税额。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5号,2017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nce(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公告)不再适用,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