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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1
  • 云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各省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工作。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目录。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应定期汇总公布本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将调整后的目录及时报送省税务局。目录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省税务局应及时将清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四、 根据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1号的相关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车辆和电动车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采购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车型分类和等级评定标准》的公交车,应出具《公共蒸汽和电动车辆识别表》(见附件2)。五、列入清单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由税务机关根据《公共汽电车识别表》及办理税务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车辆购置税的申报。六、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变更用途,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为落实本公告,省交通厅应按照目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目录,并于2019年7月1日前报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9年6月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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