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收费负担的决定和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一、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 (二)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登记; (三)申请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房地产权利登记。(二) 申请车库、车位、库房的不动产登记,并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的,按原非住宅不动产登记的550元/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减少80元。二、调整降低专利费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费降低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申请降低专利费的条件,由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000元)的个人改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低于5000元(每年60000元)的个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调整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三、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