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对单位支付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根据基金运作和实际工作需要,指导统筹区在保证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减税期限不超过5个月。2、 原则上,可在总体规划区实施减税,总体规划基金累计余额可支付6个月以上;可缴纳的月数不足6个月,但确需减税的,由省领导统筹安排。延期付款政策可以继续实施。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3、 各省应指导和协调各地区不断改进处理和管理服务,确保治疗付款,实施减税和延期付款,不得影响被保险人享受当前治疗。被保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个人权益进行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工作流程,不增加被保险单位的交易负担。4、 各省要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资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确保资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因减税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税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资金预算。5、 已经实施了分阶段降低单位费率等扶持企业政策的省份可以继续实施,或者按照这些指导意见的精神指导整体区域调整政策。已分阶段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实施减半征收措施。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本地区有关工作。决定实施减税政策的省份发布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在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防疫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险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2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