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的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益,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需要清缴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充税不超过4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形。2、 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烈士取得最终安置和给付综合收入时,如果最终安置和给付地点与代扣代缴地的规定不一致,按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税、免税与按最终结算、支付地规定计算的减税、免税进行比较,按较高值确定减税、免税。3、 居民个人填写的特别附加扣减信息有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拒不说明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纳税人享受特别附加扣减。居民个人在按照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继续享受特别附加扣除。如果他们在前几个月没有享受扣除额,他们可以按照规定补足扣除额。4、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综合收益的年度结算。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综合收益的年度结算。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