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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1
  • 云小编
为深化税制“放开、管理、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晋中税务局修订了《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公告如下: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决定》(2011年第2号公告)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开发项目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第四条第二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申报纳税。”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月末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并申报预缴税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税务局2019年6月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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