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农村集体保留地出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继续执行),农村集体保留地出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以下简称现将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用地”公告如下:一、预留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彭江、江海、新会区占5.5%;(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占5%;(二)预留用地用途为非工业用地;(一)蓬江、江海和新会区的6%;(II)泰山、开平、恩平、鹤山5.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未予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于2010年9月24日发布19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