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将关注的16项新政策和税务相关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的规定。2、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政策。部分省市(如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南京市等)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结束(部分省市的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如北京)。过渡期后,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用于相关业务,未续期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前资产管理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已缴纳的税款。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延伸至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1月1日起,2018年,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执行。(补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并由excess部分允许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购买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按10%的法定税率恢复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并对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小额贷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惠的通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财税[2017]77号)规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r未来参考,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建筑服务等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并根据其实际持有票据作为销售贷款服务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ncome,再贴现机构的再贴现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需要开具贴现利息发票的,贴现机构按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再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按全额再贴现利息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备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备案办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涉税事项处理程序的公告》及《消费税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超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继续扣减须经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允许继续扣减的客观原因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实施情况.1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金融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财税发[2017]125号)规定,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将在国税系统中进行(含税务干部培训学院,下同)2018年1月1日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关于消除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生效及实施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017年第38号)规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的收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综合处理的通知》(财税发[2017]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通过网站、税务服务机构等渠道积极披露全国综合治理的涉税事项和处理办法,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综合治理。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如果纳税人需要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开具补充发票,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缴的营业税,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营业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没有时间限制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