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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2
  • 云小编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扶贫攻坚战,支持巩固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现公布饮用水项目建设和经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是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为饮用水项目建设所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为取得饮用水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让文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免征印花税。三、 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使用的生产办公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四、 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建饮用水项目投资经营的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收入,自取得该项目第一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本公告所称饮用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是指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负责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的单位。向城乡居民供水的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供水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根据农村居民供水占供水总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真实的,不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用水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申请减免税,并保留有关资料备查。八、上述政策(第5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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