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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3-31
  • 云小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办公厅(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抵免协同治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抵免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养诚信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奖惩机制诚信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收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所得税抵免,要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坚持业务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示范作用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重视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一)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度,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专用附加扣除信息表中建立规范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应当承诺se保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个人信用记录中应包括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提醒和引导纳税人注意自己的税收抵免,并根据情况对违反承诺的纳税人进行处罚。(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国家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记录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记录信用信息收集、查询、申请、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制度维护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收集和评估自然人的税收抵免信息,形成国家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数据库,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3)建立自然人不诚实行为认定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诚实信用的对于逃税、骗税、信用欺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行为,税务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约束和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符合标准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方,依法公布,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处罚机制(一)为个人所得税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诚信纳入自然人诚信整体体系的管理机制。对于个人所得税信用记录持续良好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d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空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和表彰应作为参考因素,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方联合处罚机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特别附加扣除和优惠待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应上报国家信用局,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实施联合处罚。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一)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机关依法保护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使用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设置管理人员的权利根据最低授权原则对自然人的税收抵免信息进行监管。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保护纳税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2)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如果对个人所得税抵免记录有异议,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异议,税务机关应及时答复并反馈结果。如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和公益活动,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开展税务公益活动或信用恢复。对于已完成信用恢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其税收抵免进行配对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修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税务处理系统操作不当而有轻微不诚实行为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的税收抵免。5、 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协调落实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完善配套体系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同治理、信用协同监管模式。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抵免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2) 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治失信,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8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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