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各级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十九秒精神,为协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新公安部和财政部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疗保险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以下简称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尽快制定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并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制定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全省加快制定和实施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障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阶段实施企业社会保障费减免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日落实和良好运行。2、 扎实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和培训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将分别在门户网站“企业社保费定期减免”栏目上,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释和操作问答。省税务局应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微信、,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解释操作、解答问题,确保缴费单位全面了解企业社保费定期减免政策。通过视频会议、网上办公、网上教学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特别是12366服务热线席位和支付窗口操作人员掌握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 2月加快退(抵)费工作,省税务局对2020年2月征收的社会保障费进行分类,确定退(抵)费企业和金额。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确定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办理被保险单位按职权应当退还的退款,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被保险单位在2月份使用已付资金冲抵后续月份应付资金的,冲抵流程和操作方法要明确,手续费冲抵业务要有序办理。4、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政策,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因地制宜尽快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相关业务。严格执行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政策要求,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确保付款人充分享受滞纳金。5、 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完成社会保障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省级税务局应明确业务处理规则,确定企业类型,并完成改进、联调和测试,根据省级实施计划和各类企业分类清单,尽快部署和启动地方税收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相关功能。及时升级地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客户等相关系统功能,确保缴费单位顺利办理减免等业务,准确享受企业社保费的阶段性减免。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收集情况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6、 在减少免费会计和收入分析方面做扎实细致的工作。省级税务局要根据企业社保费分阶段减免和统一部署的特点,做好月度和分户减免的工作,及时体现政策的有效性。根据政策的影响,适时推进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预算的调整,为政策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加强月收入与减免政策的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会保障费收入状况。7、 切实加强领导和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障费定期减免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班,注重政策的整体落实。要把落实企业社会保障费定期减免政策和退(抵)费处理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省企业社会保障费阶段性减免工作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重要问题或事项,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2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