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财政部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司商务部外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从来源处扣缴,扣缴所得税按10%的减征税率或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征收。来源预扣税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原则。随着开放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再投资活动被用来分配利润。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投资。在此背景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建议外国投资者从国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投资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鼓励外商继续在中国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外商继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条件、优惠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收待遇、特殊事项和实施时间的通知》。2.问:外国投资者享受代扣所得税临时豁免的条件是什么?答:外国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如增资、新建、外国投资者分享利润收购股权等。第二,外国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这些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第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用于中间周转。四是鼓励项目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3.问: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符合暂时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政策?答:为了充分发挥鼓励外商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大多数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方式暂时纳入免税适用范围。《通知》规定,以其股份利润对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其股份利润增资、新建和股权收购等股权投资,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的新增、转换和收购(合格战略投资除外)具体而言:第一,增加或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第二,投资中国境内新的居民企业;第三,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第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应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应用的需要,本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排除在临时无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一,除了合格的战略投资之外,增加、转换和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规定的投资二是向关联方收购股权。此外,考虑到对外开放的深化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为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留下了空间。通知采取了以下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办法"作为该政策适用范围的最底层条款,将在未来根据政策的实施和投资方式的变化予以规定。4.问: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有哪些?如果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就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如何处理?答:目前,国家已明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规定》包括两个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判断外商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的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商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直接投资,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在两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项目等经营活动或购买机械设备,开展研发活动。上述两个目录目前正在2017年进行修订。如果相关部门今后对目录进行修订,则可以执行新修订的目录。当外商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则e被投资企业从事的鼓励类项目符合现行目录的范围,即使在今后的目录修订中对鼓励类项目进行了调整,也不会影响外商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即在后续管理中,地级以上税务部门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的范围有疑问的,可以报同级发改委、商务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5.问:如果外国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国内外其他账户上缴,他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政策?答: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将其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进行中间交易。境外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前在境内外其他账户上缴的,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政策。6.问: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的优惠?答:根据现行税法,扣缴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外国投资者,扣缴义务人是利润分配企业。因此,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者的申报需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即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不扣缴预扣所得税。《通知》第三条按照“合法”、“合理”和“操作方便”的原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政策的外国投资者负责申报,并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妥善审查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扣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证实外国投资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除由利润分配企业负责外,视为外国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追究迟延缴纳税款的责任。延期纳税的期限,从支付相关利润之日起计算。7、问:外国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答: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待遇,但如果以后实际收回投资,则应缴纳以前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到相应金额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税。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处置股权,《通知》明确,如果股权重组发生在外国投资者享受暂时免征代扣所得税待遇后,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且实际按照特殊重组进行纳税处理,他们可以继续享受暂时免税的优惠待遇。8.问:如果2017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补足并享受临时非税政策?答: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释放吸引外商投资的积极信号,《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临时性免税政策,即《通知》的规定可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分红,2017年1月1日(含当日)后的奖金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虽然自2017年1月1日(含)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止,符合《通知》规定的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扣所得税,上述合格直接投资的预扣所得税已经预扣,因为预扣所得税是根据具体情况征收和预扣的。对于可以享受暂时性非税待遇但实际不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者,通知规定,他们可以在实际缴纳相关税费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暂时性非税政策并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关于享受临时非税收政策权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通知发布后发生的情况。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