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在征收环境保护税时应注意这三点
201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单一的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生效。作为我国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环境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存在着一系列值得涉及排污生产企业关注的问题。对于大型企业,以下三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对于许多涉及环保税的大型企业来说,应税污染物排放的核算无疑是关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污染物排放的会计数据。《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排放和噪声分贝核算方法的适用顺序有明确要求:一是适用于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二是监测机构发布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本例中包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企业自我监测数据);三是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数和物质平衡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计算和验证计算方法。鉴于《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尚未规定污染物比排放的核算细则,企业(尤其是没有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可能面临验证、纳税等类似问题的企业,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理分析、验证企业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充分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按照上述四种会计方法的适用顺序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如果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验证和税务等类似情况,建议企业先完成内部验证和税务自查评估,从而初步得出合理的验税方法和结论。在税务稽查前做好充分准备,可以使企业在主管税务局和环保局的稽查过程中更有效地作出反应和沟通。二是积极应对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部署的要求,环保税将改变以往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并实施一套“企业申报、税收征管、环保合作、信息共享”的环保税收征管新模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收征管;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在按季度或分次申报纳税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应纳税污染物排放类型和数量、空气污染物浓度和水污染物浓度等税务信息。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其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其他资料。今后,税务机关将逐步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通过核查企业的生产配方、工程材料和废料,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复核,计算企业应纳税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对企业税务合规性的监督。在这样一个相对完善的征管体系下,企业需要将环保税申报纳入整体税收合规和内控管理,全面履行纳税申报和纳税资料报送的合规义务。同时,由于环保税涉及企业内除财税部门外的环保、生产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建议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源和税务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三,注意地方政策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沟通。《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主管税务部门是应纳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所有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法定税额范围内制定应纳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污口应纳税污染物的数量。此外,《环境保护税减免条件》中提到的“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中提到的地方政府激励措施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参与。考虑到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下从政策制定到征收、管理和实施的各个环节给予的充分授权,如果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企业应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局和当地环保部门沟通。同时,大企业也要积极准备,抓住机遇,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一方面,企业需要提前了解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完成减免税优惠条件符合标准的自检;另一方面,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程序,如税收优惠的申报方式或提交材料等,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为了防范潜在的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收优惠有关的证明材料。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