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机构企业化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两项规定的实施通知》《文化体制改革中的企业》(国办发[2018]12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营利性文化机构向企业转型。现就继续实施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型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 财政资助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转制为企业,其自有财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财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型的企业可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五年物业税。(3) 从党报、党刊中剥离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经营资产设立的文化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4) 涉及资产评估、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机构。转换包括整体转换和剥离转换。其中,整体转型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团、影视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重点新闻网站整体转型为企业;剥离和转型包括新闻媒体的广告、印刷、发行和传输网络,以及影视剧和其他节目制作和销售机构,这些机构从业务系统中分离出来,并转型为企业。上述“变更登记日”,是指经营性文化机构变更为企业并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日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视为该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或者该事业单位设立核准批复注销之日(转型前未办理机构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型完成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转型”指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经营性文化机构转企、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或机构设立注销批复(该机构在转型前未注册为法人).本通知下发前,经审查确定享受《财政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产业经营性文化机构企业化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体制改革(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转化的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税收优惠转化的文化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改造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2)改造后的文化企业已登记为企业法人。(3)机构法人在整体改制前已登记的,改制后注销机构设置,注销机构法人;在整体改制前未登记的,注销机构法人改制后已注销在职人员编制。(4)所有在职人员已按企业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5)转型文化企业引进非公有制资本和境外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须经批准的资本结构变更,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管理部门。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转型单位。中央政府所属文化转型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税务部进行,由国家行政管理局确定(二)公布名单;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对地方转型文化企业的认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公布名单,抄送文化部中宣部经认定并公布的文化转型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集团同级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办公室;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确认。三、已确认的转型文化企业应办理优惠手续,申报并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根据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税务企业应当提交转型方案批准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核准设立和注销机构法人的证明同级机构设置管理机构、与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有关部门关于引进非公有制资本和境外资本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资本结构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四、身份不明的文化转型企业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文化转型企业,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已享受五、根据本通知规定,转型企业应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减征完毕,如收缴入库,可抵税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是否享受了第(1)项和第(2)项的税收政策根据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自2023年12月31日起未满五年,可继续享受最长五年直到到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机构转企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2019年2月1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