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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仓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30
  • 云小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77号)第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仓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仓储企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级粮油糖肉仓储企业,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其管理的仓储企业承担省级粮油糖肉仓储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2.市、县粮油糖肉仓储企业。指受影响的市(州)三、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县粮油糖肉仓储任务,并取得省、市、县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的仓储企业。三、上述肉糖仓储企业及军粮供应承担粮油仓储任务的企业,根据其接受的商品储备任务数量,按其占总仓储能力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四、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不清楚是否属于仓储企业五、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仓储企业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第77号公告执行。现通知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甘肃省税务局于2019年10月7日发布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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