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扶贫,现将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在扶贫目标地区使用扶贫捐赠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如实扣除。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果目标贫困地区实现扶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扶贫目标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个县、1个市享受区域政策)和有档案、有卡片的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捐赠支出的,在计算公益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不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三、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扶贫捐赠支出中符合上述条件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4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