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机构向企业转型和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文化企业发展的两项规定》的通知文化体制改革(国办发[2018]124号)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如下:1。经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批准,按照各自职能部门销售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收入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包括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在农村取得的电影版权转让(包括转让和许可)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根据现行政策法规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视费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三、 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实施。根据本通知规定应当减免的增值税,在本通知发出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以从以后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或者退回仓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月1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