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的有关事项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解释:,相关背景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党政机关改革规划》,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责任转移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四项非税收入后的征管事项,将排污权转让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转移到税务部门,促进信息共享,让缴纳人了解相关流程,方便高效地办理支付业务。2、 《公告》主要内容的制定,贯彻了“方便、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提高征管效率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界定,降低征管成本,优化支付服务:(1)关于转移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转移时间,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期限、征收期限、缴纳期限、缴纳期限、缴纳期限等,移交项目的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纳税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更好地适应纳税人办税、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管的实际情况。(3) 《公告》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四项非税收入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四种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也有按时缴纳,申报方式和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因此,公告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4) 关于申报表的规定,《公告》第七条规定了适用于转让项目的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所附非税收入总申报表. 同时,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材料与其他项目结合起来,简化申报流程。(5) 关于支付便利化和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公告》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地方税务部门积极拓展支付方式,简化申报流程,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增强纳税人的收益感。(6)关于授权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条例的实施调动工作。3、实施日期: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