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国际直飞”业务相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支持中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方便过境旅客出入境,海关总署决定开展“国际直航”业务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政策执行。现将有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国际直飞”定义为“国际直飞”,是指在始发站和中转站(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的始发站对进出口过境旅客进行一次性登记,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卫生检疫和监管,并在目的站提取其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二、业务办理(一)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经营者在开展“国际直飞”业务前,应当共同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时刻表和担保方案。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经营者共同提交相应材料。(二) 海关总署在对直属海关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经营者在行李监管方面对海关监管相关要求的满意度,机场管理部门和航空运输企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告,配置当地海关人力资源,及时回复是否同意开通“国际通用航班”业务和开通范围。(3) 航空运输企业增加、减少或者变更国际通用航班的航线、航班、时间等内容,或者暂停航班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当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四) 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关直属海关可以暂停其“国际直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直飞”业务。三、 通关流程(一)为提高旅客通关体验,航空运输企业应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授权委托业务,接受旅客的授权委托,配合海关开箱检查。具体授权形式和海关要求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下属海关与航空运输企业协商确定。(2) 过境出境旅客在国内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付手续。旅客到达中转站(出境的最后一个国境口岸)机场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客户(航空运输企业)应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和必要的开箱检查。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需要携带托运行李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引导至海关过境监管现场进行检查。(3) 过境入境旅客到达中转站机场(第一个到达的国境口岸)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客户(航空运输企业)应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和必要的开箱检查。旅客托运行李中携带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引导旅客携带手提行李到海关过境监管场所查验。(4) 过境旅客携带宠物入境,应当从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入境后,旅客应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件,并接受宠物的现场临床检查。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入境口岸隔离检疫。四、 机场管理(一)机场运营商应在国际抵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立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大厅和海关中转检查区。海关过境检查区应配备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以确保过境旅客可控,满足海关监管检查的需要。(二) 机场运营商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设施,以实现海关对所有过境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控。中转行李分拣机通过机器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客护照信息和中转信息实时传送给海关,以实现海关控制、比较和对等功能。(3) 机场运营商应具备识别、转移和拦截过境旅客的条件。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一)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始发站办理“国际直飞”过境旅客值机手续时,设立提示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提示需要申报的旅客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按照中华民国的规定;通知旅客到达中转站后主动选择报关通道,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飞行过程中,航空运输企业应通过机上广播介绍旅客中转流程、清关流程及相关海关规定,提醒“国际直飞”旅客到达中转站后无需领取托运行李,但他们应将所有手提行李带离飞机并办理海关手续。(二) 航空运输企业在始发站办理“国际全程”中转旅客值机手续时,在中转站领取部分托运行李(婴儿车、轮椅除外)的旅客,取消所有托运行李的便利,并按一般出入境旅客办理乘机手续。(3)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国际全程”托运行李上设置有效的识别标志,并与其他托运行李区别装载。(4)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件数、重量、件数等)、联运航班等舱单电子数据传送至海关旅客舱单系统。因超重在登机口将手提行李临时调整为托运行李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报告上述物品的舱单信息。(5) 航空运输企业在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当充分预留海关检查时间。具体预留时间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运营当事人与海关根据实际监管保障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90分钟。(六) 中转旅客的托运行李到达中转站后,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所有中转进出境旅客的托运行李转移至海关查验设备,逐一扫描并取消过境中转旅客的托运行李。相关托运行李经海关托运放行后,方可重新交付。(7)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的指示配合检查托运行李。经海关认定需要人工开箱检查的过境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指示查找托运行李,及时运至海关过境监管现场,按海关指令操作。如果需要进行机场安检,在运输至海关过境监管现场之前,应优先进行机场安检。(8) 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过境旅客全程引导。海关监管需要旅客亲自到场的,应当及时引导旅客到海关过境监管场所接受海关检查。旅客自愿申报行李中有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的,应当引导旅客到海关过境监管现场,与手提行李一起办理海关手续。(9) 未经海关同意,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次登机手续,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海关。对于必须当场办理海关手续、属于高风险或者海关认定的紧急情况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地面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拦截和管制,办理退换标签手续。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过境旅客因依法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时登机的,由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处理。(二) 过境旅客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中转站换乘另一航班的,换乘后的航班不属于“国际直飞”业务范围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将过境旅客的托运行李交给过境旅客本人,并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流程办理海关手续。七、其他事项(一)海关总署同意开展“国际直飞”业务的,应当按照现有的试点航线和飞行范围开展“国际直飞”业务。(二) 进出境旅客卫生检疫和海关对“国际通用航班”行李物品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以往海关关于“国际直飞航班”的公告和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8月1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