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购车税电子纳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深化“发布管理服务”改革,进一步完善车辆购置税纳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的便利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决定从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汽车购置税电子纳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印制、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纳税凭证。纳税人完成购车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无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购车纳税凭证。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转帐或现金),银行向国库缴纳税款的,国库已退还完税通知书复印件(银行托收专用)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纳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纳税的,转税成功;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大厅以现金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缴税款。2.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识别码信息是否完整与纳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换证或补正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horities不再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四、对于以下纳税业务,试点实施后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的,税务机关仍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仍可以凭h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一)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前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纳税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业务;(二)2019年5月31日(含5月31日)前浙江省(含宁波)、广东省(含深圳)、重庆、甘肃省以外地区纳税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三)纳税人应在201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办理购车补税、补发完税凭证或补正业务。五、以下税务业务,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办理购车退税业务的:(一)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浙江省(含宁波)、广东省(含深圳)、重庆、甘肃省纳税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二)浙江省(含宁波)、广东省(含深圳)以外地区纳税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六、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电子版)(见附件),也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车辆登记业务试行车辆购置税电子纳税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2019年4月12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