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处理程序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发行,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化“发布、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缩短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除预缴实际利润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办理纳税人变更纳税限额的审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2、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和“联系地址”栏。(2) 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纳税审批表》和《延期申报审批表》。3、 减少提交材料(一)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延期纳税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资料。而是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列出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和申请理由;申请人不再需要连续三个月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应在信息系统中积极核实。(2) 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就正常申报确有困难的情况另行说明,但申请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4、 简化维修程序。税务机关通过纳税服务窗口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人无异议的,由收受人或者其他法定签字人在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末尾的签到栏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收讫日期,不填写税务文件送达申报单。5、 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被撤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格式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细表,按上述规定更新,并随本公告重新发布。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