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抵扣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2018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了《2008-2017年佛山市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凭证材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真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土建、安装、装修、市政设施、绿化”工程造价根据公告标准,计算并扣除。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的费用扣除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3、批准的每年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地产项目自开工至竣工跨越多年的,按照该跨越年标准值的加权平均值,即按当年月份占总月份的比例计算,适用的扣除标准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数加权综合计算。4、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特此公告。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19年3月29日[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