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行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江苏省上海市四个地区开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应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区”),浙江省和宁波市(以下简称“试点区”)从2020年2月1日起“电子发票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应用电子发票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将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并申请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无税价格作为申报计税价格。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外,无电子发票信息或电子发票信息的,存在多个应税车辆,纳税人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等能够反映真实交易情况的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购车税纳税申报,并向出卖人支付购车应纳税车辆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申报和纳税。如果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或者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作废或已开具红字发票,则纳税人应申报和纳税十、调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后。二、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已购买并缴纳应税车辆的税款,纳税人申请购车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在核对车辆申报表后按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在调换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在卖方发送发票后办理退税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的发票有效电子信息依法办理。三、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0年1月31日前2020年2月1日后购买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其他地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r在2020年6月1日之后的2020年5月31日之前购买应税车辆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访问发票的电子信息,则应按照本公告第1条的流程进行处理;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发票的电子信息,则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四、纳税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本公告所述购车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日期为准,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n2020年1月2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