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口力量退货货物税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口新品种冠状病毒出口规定须经国务院批准。有关规定如下:一,。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到原装运货物的货物无需缴纳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退还出口关税。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在申报进口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货时,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取得完税证明(不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预先签发的出口货物。四、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货,按照企业申请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消费税不应在进口环节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先前税务证明,对于不可抗力且不扣除消费税的货物出口,有权向海关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见附件)。已申报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只能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与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五例。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货物,应当向收货人提交取消理由的书面说明,证明新承运人因新官方的不可抗力而被解除,海关应当按照指示办理上述手续。六、 本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受出口力的影响,不能免税。关税证书为2020年11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